衡阳日报讯(文/图 通讯员 龙娟 石娜 黄琼)为展现衡阳法院执行工作成效,提升执行工作公开度和透明度,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的良好氛围,值此岁序更替之季,根据省人民法院统一部署,1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人民法院开展了执行案款集中兑现活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与见证此次案款发放过程。
会上发布了2024年全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整体情况及四起执行典型案例。2024年,衡阳两级法院保持执行高压态势,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执行局长在执行 代表委员看执行”专项行动,切实将当事人“纸上权益”兑换成“真金白银”。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首次执行案件32484件,执结29286件,执行到位金额55.56亿元。织密打击失信行为惩戒网,突出强制执行震慑力,两级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3755人次,限制高消费19770人次,共司法拘留443人次,罚款48件次;两级法院执行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91件,法院立案54件,已作出判决14件。
本次活动现场两级法院共集中发放执行案款2.22亿元,其中向57家企业兑现1.59亿元,为154名涉民生小标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兑现4960.7万元,共10名被执行人通过在本次活动中履行共计918万元实现了信用修复,为8位生存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救助款42.98万元。
本次执行案款集中兑现活动得到了现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申请执行人代表的一致肯定。省人大代表刘炫伶表示,执行案款集中发放,领款的既有企业,也有普通老百姓,每笔案款背后都是执行干警的辛劳和汗水,也是衡阳两级法院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指导下顾大局、重实效的生动诠释,更是对群众关注的最好回应。作为一名代表参与见证执行,让她深刻体会到执行工作既要体现法律权威,又要促进双赢多赢的局面,希望衡阳法院进一步公正公开、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作出更重要的贡献。
申请执行人代表称,全市人民法院上下一体、同频共振、集中发放执行案款,充分展现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成果,为群众办了实实在在的事,解决了实实在在的问题。
链接:四起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银行与某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实施案——创新府院联动机制实现保民生、促流通、助发展的多方共赢局面
【简要案情】
某银行与某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某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义务,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该科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近30起,包括劳动报酬纠纷、工伤事故赔偿、金融借款纠纷,涉案标的逾40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原执行法院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某科技公司名下土地、房产、构筑物管网、机械设备等抵押资产并拍卖,但先后三次拍卖均流拍。为推动财产快速处置,衡阳中院将案件交叉执行到财产所在地耒阳市法院。因该公司资产情况复杂,债权人多,既要考虑之前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欠缴税费,还要兼顾本次资产处置产生的交易税费,再加上当前经济下行,该案执行工作面临资产变现难、利益平衡难、纠纷协调难等问题。
【典型意义】
一是交叉执行,全力推进“僵尸企业”不动产处置。该案原执行法院为衡南县人民法院,因主要财产所在地在耒阳市人民法院,为加快抵押资产处置,衡阳中院通过交叉执行将案件指定由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托当地党委、政府合理协调,发动辖区企业参与竞拍,促进案涉资产顺利成交。
二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一揽子化解执行矛盾沟通机制作用。本案中涉税问题成为阻碍闲置资产流通的重要因素,法院多次与政府沟通,通过府院联动协调、会商,税务机关厘清企业历史欠缴税费与本次交易税费的界限,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最终在六次流拍后,借助政府宣传推动,吸引本地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竞拍,“僵尸企业”重焕新春。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优先保障了农民工的胜诉权益。本案既有优先受偿权,又涉及工伤事故、劳动报酬,耒阳市人民法院较好平衡了优先受偿权人和农民工的合法利益,最终让25名农民工拿到血汗钱,切实让社会相对弱势一方感受到司法的正义和温度。
案例二:某农牧公司与文某诉前保全案——诉前保全2300余头生猪,灵活采取保全措施解纠纷
【简要案情】
2024年5月15日,某农牧公司与文某签订商品猪代养合同,后双方因结算代养费发生纠纷。某农牧公司担心文某将生猪私下转移变卖,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文某养殖的2300余头生猪,并提供担保。
执行法官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此案的标的物生猪属鲜活产品,且生猪已到出栏时间,若不及时处理,极易给双方当事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进而激化矛盾。11月8日立案当日,执行法院及时依法作出并送达裁定:“活封”文某养殖场内的生猪2300余头,告知其协助申请人双方可以协商,法院组织对生猪处理变卖,将相应价款提存至法院指定账户。为确保案件顺利保全,执行法官于11月11日约谈双方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该2300余头“生猪”处置变卖,并由申请保全人联系车辆、人员将“生猪”装车、运输及出售。最终,生猪被全部成功售卖,某农牧公司将销售生猪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
【典型意义】
活物作为特殊动产,不同于车辆、机械等动产,在保全期间可能存在生病、死亡等情况,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采取变卖生猪的方式,将款项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提存,可以最大限度实现物品价值,保障当事人利益。在该案中,执行法院认真考虑当事人的诉求,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提出科学解决方案,引导双方选择损失最小的保全方案,促成调解目标圆满实现,致力于法治化优化营商环境,真正在案件处理中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王某与石鼓区某家具商行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实施案——“预拘留”,让司法有温度,执行有力度
【简要案情】
2023年,王某将其原工作单位石鼓区某家具商行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石鼓区某家具商行应支付王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24000余元,判决生效后,石鼓区某家具商行仍拒不支付,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然而,在后续的履行阶段,被执行人依然分文未付,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为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预告知书、预拘留决定书并释明,如在收到通知之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或不配合法院执行,法院将依法实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强制措施。收到“沉甸甸”的通知后,慑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石鼓区某家具商行经营者王某马上转变态度,主动来法院付清了全部款项,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一是“预拘留”是对强制措施的进一步灵活运用,不以“惩罚”和“威慑”为出发点,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措施。
二是“预拘留”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违反规定应予以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进行正式惩罚决定前的缓冲预警,为其划定“红线”,指明“出路”,起到告知、提醒、警示作用,极大地增强了执行的威慑力。
案例四:胡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案——异地协作结陈案 执行联动显成效
【简要案情】
2016年,陈某某因拖欠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10万余元且一直逃避执行至今。近期,蒸湘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提供的线索迅速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商请湘潭县公安局协助,掌握了陈某某的行动轨迹。蒸湘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多方走访、耐心蹲守,将被执行人陈某某拘传至湘潭县人民法院。
在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督促陈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陈某某仍拒不配合执行,蒸湘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当场向其送达预拘留决定书。陈某某慑于法律威严,认识到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遂让其妻谢某现场微信转账2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并由其妻谢某对剩余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跨部门协作执行,跨区域执行联动,破解执行难题的一次创新实践。执行过程中,两地政法机关强化信息共享和执行协调,有效地打破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人找物的“信息孤岛”,使得异地执行彰显“同城效应”。同时,执行法官考虑实际促成执行和解,既有效地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也为被执行人赢得履行空间,取得了案件顺利执结和信访阶段化解的良好双效果。这种做法不仅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兼顾了司法力度与温度,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