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颜卫平予以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

关于对颜卫平予以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

颜卫平,身份证号码430405198202280013,于2007年至2016年期间在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任职。经查实,颜卫平在我行任职期间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并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并于2016年7月因严重吸毒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至2017年8月,戒毒时长超过一年。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违背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依据《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我行党委会研究,并报送总行工会,同时,经2025年5月27日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颜卫平予以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决定。请颜卫平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我行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决定有异议,可在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行纪检监察室(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南路150号,邮编:421411)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或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