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日报讯(通讯员 刘佳琳)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承载体。近日,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中,实现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依法惩治与受损生态的系统性修复,为守护生物多样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为满足聚餐食用野味的私欲,皮某某携带其私自持有的气枪,分别伙同谷某某等七人,多次驾车至衡东县荣桓镇、株洲市攸县桃水镇等山区禁猎区,实施有组织的非法狩猎活动。该团伙分工明确,由皮某某持枪猎杀,其余人员负责驾车、寻找目标及拾捡猎物。经查明,该团伙累计非法猎获野生动物34只,其中包括国家保护的小麂5只、斑嘴鸭12只、华南兔9只、斑鸠7只、白鹭1只,所用气枪系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案件办理阶段,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协同履职,同步审查,推动案件快速办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委托专家评估生态损失,并督促所有涉案人员主动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万余元。
同时,刑事检察部门依托轻案快办机制,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经全面审查,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情节较重的皮某某、谷某某、谢某某三人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戴某某等五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情节,依法判处皮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谷某某、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