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5月27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公共安全行业推荐性标准《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6月1日实施。标准起草负责人介绍,制定这个标准是用于交通事故调查的,即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环节对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行为的认定。
经向交通运输部确认,标准中关于客运机动车驾驶人认定疲劳驾驶的两种情形,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即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和车辆等,不涉及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经营活动。同时,标准对于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机动车的一般规定。
根据认定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于22:00至次日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客运机动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监测设备(视频、ADAS、车载终端)显示多次闭眼、点头、打哈欠、视线偏离等疲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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