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日报讯(文/图 通讯员 李晓龙 刘芝)6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批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为非法牟利,从广州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运至耒阳贩卖。2024年11月12日,刘某以每个300元的价格购进6个电子烟弹,再以每个4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两名未成年人。当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并从两名未成年人处查获6个电子烟弹。经鉴定,被扣押的6个电子烟弹中,有3个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刘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极易受到毒品诱惑和不良环境的影响。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不仅严重危害其身心健康,更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滥用毒品成瘾,进而参与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本案中,刘某明知交易对象系未成年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向其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彰显了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戴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被告人戴某某得知刘某能从郴州买到含依托咪酯的烟油,便决定购入含依托咪酯的烟油,加工成烟弹后贩卖牟利。同年1月12日,戴某某安排刘某、秦某、蒋某某一同租乘网约车前往郴州,从上线“大药房”(身份未查明)处以180元/毫升的价格购买300毫升含依托咪酯的烟油,运回衡阳后交给戴某某。戴某某用该烟油制作烟弹后,以4000元的价格贩卖了7个烟弹给吸毒人员。贺某某明知戴某某系逃犯,仍以开车接送、提供手机等方式帮助戴某某躲避公安机关追查。公安机关抓获戴某某时,从其家中查获含依托咪酯及美托咪酯成分的烟油共700余克。
诉讼经过及判决:2025年4月21日,侦查机关对戴某某以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3日,检察机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戴某某提起公诉。2026年3月2日,一审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践行全面审查理念,对戴某某以贩卖为目的,指使他人从外地购买毒品并运输的行为依法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实现精准指控。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追诉运输毒品罪同案犯秦某,秦某被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坚持关联案件审查,全面准确打击犯罪,对贺某某帮助毒品犯罪分子躲避追查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并以窝藏罪对贺某某提起公诉,贺某某被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