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日报讯(通讯员 邓磊磊 曹方俞)“法官,谢谢你!”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新塘法庭通过先行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继承纠纷。当事人自行履行协议内容后,通过微信给承办法官发来感谢信息。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的母亲张某丙系亲同胞姐妹,张氏姐妹的母亲为李某丙(被继承人),父亲为张某戊。李某丙与张某戊在三十多年前离婚。几年前,张某丙因意外身亡。今年初,李某丙因病死亡。李某丙名下与张某甲登记有一套共同房产及部分银行存款。张某甲希望通过支付给刘某乙折价款的方式将房产归于自己名下,但双方就折价款的金额协商未果,张某甲遂将刘某乙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后,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得知原告平时居住在新疆,被告亦不在衡东,而涉案房产购买已有多年,现价值难以确定。如果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对房产价值若不能达成一致,可能需通过评估程序,届时将产生更多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还可能对原、被告及家人之间的亲情造成更大裂痕。法官建议原告通过先行调解处理该起纠纷,认为这对各方都更为适宜。同时,法官与被告取得联系,亦建议通过先行调解处理涉案纠纷,被告与家人商量后接受了该建议。起初原告不能理解,法官通过电话及微信与原告多次沟通,向其释明法律规定,陈述至理亲情,结合涉案房产的估值,并让其估算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诉讼费等)。经过几番沟通,原告表示愿意通过先行调解方式处理纠纷,但对调解方案提出不同意见,并对先行调解的合法性与可行性表示疑虑,情绪出现反复。
为打消原告的顾虑,法官又向原告阐述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并列举了办理过的先行调解案例,让原告坚定了通过先行调解处理纠纷的信心。此后,原告对调解方案仍犹豫不决,又担心被告不会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法官向被告转达了原告的想法与担忧,被告与家人商量后表示,如果原告愿意支付一定补偿,被告愿意放弃对被继承人全部财产的继承,并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
经过法官耐心的沟通与协调,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通过远程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不久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