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慈善促进若干规定

衡阳市慈善促进若干规定
(2025年8月26日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将慈善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并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培育慈善组织和慈善人才,统筹慈善资源,建立健全慈善领域信用体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社会工作部、网信、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旅广体、卫生健康、审计、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慈善事业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和推动本辖区内慈善事业发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慈善事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积极培育慈善组织,指导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加强慈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为慈善从业人员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教育和培训。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活动,设立社区慈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社区慈善组织。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建立慈善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培养职业化、专业化的慈善人才队伍。

第三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有关单位利用闲置的办公用房、校舍、厂房、门面、仓库等国有资产支持开展慈善活动,并减免相关费用。

鼓励车站、机场、公园、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宫、体育场馆、商场等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

鼓励金融、审计、评估、鉴定、公证、法律服务等机构和物流服务企业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等应当加强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培育慈善特色品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安排一定比例的版面或者时段,免费刊登、播放慈善公益广告。

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雁城慈善周”,集中开展慈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慈善一日捐”等慈善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慈善激励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给予褒扬。

市级慈善行业组织每年发布“雁城慈善榜”,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慈善榜发布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项目冠名、发放捐赠证书、纪念徽标、纪念牌匾等方式,对参与慈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褒扬。

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慈善捐赠积分制度。捐赠人可以通过积分兑换公共服务,享受窗口服务、交通出行、文旅休闲、培训提升、困难帮扶等礼遇。慈善捐赠积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信息共享平台和慈善需求对象数据库,实现民政部门、相关部门、慈善组织、需求对象的有效对接,促进慈善资源合理、高效配置。

个人因重大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等家庭重大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求助。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个人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求助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求助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在发布个人求助信息时,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以显著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提示和公布举报电话,并不得代为接受捐赠。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医院、学校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发现个人确有求助需求时,积极帮助求助人联系民政部门、慈善组织,并协助其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发布求助信息。

第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公布相关信息。鼓励慈善组织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或者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专项基金管理、慈善信托管理、慈善项目实施、剩余资产处置、年度费用支出和管理费用等信息。

捐赠人有权向慈善组织提出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捐赠人对反馈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慈善组织进行核实,也可以向民政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反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信用记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将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捐赠人、慈善受益人等失信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议事规则。慈善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定期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列席本组织决策机构会议,对慈善项目合法合规、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提出质询和意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及运行情况、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捐赠财产价值认定、专项基金管理、慈善信托管理、物资和服务的采购、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慈善项目实施、剩余资产处置、年度费用支出和管理费用、信用记录、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向社会公布评估或者审计结果。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个人求助等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